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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滨区李村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来源:乐居买房2021-11-23 14:49:01

  今日,洛阳市政府公布了《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通告显示,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39.2921公顷土地。将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及拆迁安置三种形式进行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3830.9798万元。

 具体通告全文如下: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72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1.9444公顷(其中耕地21.5770公顷、其他农用地0.3674公顷)、建设用地17.3477公顷,共计39.2921公顷,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玉泉街、西至咸宁寨街、南至白塔路、北至新源路;

  地块2:东至咸宁寨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申明路、北至吉庆路;

  地块3:东至创新街、西至李村大街、南至劝学路、北至立雪路;

  地块4:东至创新街、西至李村大街、南至伊洛东路、北至枫叶路;

  地块5:东至咸宁寨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枫叶路;

  地块6:东至咸宁寨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兰台路;

  地块7:东至咸宁寨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玉林路、北至用地界。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土地6.4196公顷,其中农用地4.0397公顷(耕地3.91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4公顷)、建设用地2.3799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袁付社区集体土地0.87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8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4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9.158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9.07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杨湾村集体土地6.6637公顷,其中农用地2.9707公顷(耕地2.92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6公顷)、建设用地3.6930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6.3176公顷,其中农用地1.7669公顷(耕地1.73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7公顷)、建设用地4.5507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申明社区集体土地3.121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0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0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西李社区集体土地6.116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3公顷(耕地0.01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6.1003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623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住宅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748.418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830.979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917.4384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830.979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917.4384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11月10日    

标签: 土地 征收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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